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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事关消毒产品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规施行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10-21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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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于2025年9月1日起起施行。这部法律对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要求进行了多处重要修订与细化,这些变化不仅关乎监管部门和生产销售企业等的责任,也与每个人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其中涉及条款如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当经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批准,取得卫生许可;其他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或者生产、销售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四)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四)生产、销售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消毒剂、消毒器械以及抗(抑)菌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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