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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药煎药管理 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09-10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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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施要求
    1.中药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2.中药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3.中药煎药室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应当有有效的通风、除尘、防积水及消防等设施。
    4.煎药工作台面应当平整、洁净。
    二、设备要求
1.中药煎药室应当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储药设施、冷藏设施以及量杯(筒)、过滤装置、计时器、贮药容器、药瓶架等
2.煎药容器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器皿为宜,禁用铁制等易腐蚀器皿。
    3.储药容器应当做到防尘、防霉、防虫、防鼠、防污染。用前应当严格消毒,用后应当及时清洗。
    三、人员要求
    1.中药煎药室应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2.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3.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4.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四、操作要求
    1.煎药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3.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
    4.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
    5.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的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6.药料应当充分煎透,做到无糊状块、无白心、无硬心。煎干或煮焦者禁止药用。
    7.煎煮好的药液应当装入经过清洗和消毒并符合盛放食品要求的容器内,严防污染。
    8.使用煎药机煎煮中药,应当在常压状态煎煮药物,煎药温度一般不超过100℃。
    9.包装药液的材料应当符合药品包装材料国家标准。
    五、其他管理要求
    1.应制定相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操作程序应当装订成册并张挂在煎药室的适宜位置,严格执行。
    2.煎药人员在领药、煎药、装药、送药、发药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或煎药凭证)有关内容,建立收发记录,内容真实、记录完整。每方(剂)煎药应当有一份反映煎药各个环节的操作记录。
    3.煎药设备设施、容器使用前应确保清洁,要有清洁规程和每日清洁记录。煎药室应当定期消毒。
    4.药剂科负责人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对煎药工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征求医护人员和患者意见,并建立质量控制、监测档案。
 
温馨提醒
    中药煎药是中医药治疗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中医临床疗效、维护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中药煎药服务。若违反相关规范要求,将依据《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中药饮片煎煮工作应当由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院开展中药饮片煎煮服务,应当有与之相适应的场地及设备,卫生状况良好,具有通风、调温、冷藏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煮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药饮片煎煮液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无毒、卫生、不易破损,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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