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开展诊疗项目,而是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在一起举报投诉案例中,患者在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整形手术后伤口感染未愈合,怀疑手术人员无资质。经调查,该诊所核准登记了美容外科专业一级项目,却擅自为患者施行了美容外科二级项目。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吊销了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此提醒,医疗机构如果超范围诊疗,不仅要吃“罚单”,还可能被“吊证”!
问:医疗机构哪些行为属于超范围诊疗?
答:1、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的行为。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医疗机构应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2、超出备案诊疗科目的行为。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须按规定对限制类技术进行备案,开展相关医疗技术应与登记的诊疗科目相符,不得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3、超科目或超级别开展医疗美容项目。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类别开展相应级别的医疗美容项目,否则属于超范围诊疗。
问:医疗机构审批了全科医疗科,就什么病都可以看吗?
答:医疗机构核准了全科医疗科,认为“什么科目都可以干,什么病都可以看”,那就大错特错了。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主要有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若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有全科医疗科,实际却开展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活动,则属于超范围执业。
问:医疗机构超范围诊疗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执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