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临床一线的基层医务人员,需及时关注最新修订点,落实好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责任,共同打造放心、安心的医疗服务环境。
一、明确传染病分类定义,动态调整传染病目录
新法把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明确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定义。在病种调整方面,新法共列入40种传染病,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7种、丙类传染病11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列入乙类传染病中,手足口病列入丙类传染病中。
二、防止诊疗交叉感染,保障医疗器械安全使用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灭菌,或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使用后未予以销毁、再次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加大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传染病防治监督中的力度。
三、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报告时限及要求
新法明确,发现甲类传染病相关人员或者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两小时内上报;发现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等,以及丙类传染病患者时,应当二十四小时内上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均属于违法情形。
四、控制传染病传播,强调医疗污水规范处置
新法强调,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对于未按规定对医疗污水进行处置的情形,在新法中有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检验检测真实有效
新法要求,医疗机构等应当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加强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未按照传染病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可直接予以处罚。
广大基层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时刻牢记职责,全面做好新形势、新要求下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构筑抗击传染性疾病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