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妇婴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份特殊的病历。据病历记载,患者赵某就诊时年龄为13岁8个月,因申请中孕期唐氏综合征筛查来院就诊,接诊医师为其开具了唐氏综合征筛查、静脉采血等医嘱。赵某怀孕时未满14周岁,但接诊医师未将赵某未满14周岁怀孕的情况向所在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该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行为属于违法。
法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和组织,按照法律要求,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应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医师法》也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医师发现“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注意!遇到这些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了九类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最可能遇到的是以下五类情况:一是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是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是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是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不仅应按照要求进行报告,而且必须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这将是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案件的重要证据。
医师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律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温馨提醒:
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履行法律的强制报告义务,只有做到应报尽报,织密“法网”,才能有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