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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256-2024非铀矿山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标准(三)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02-18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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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放射防护监测

6.1 工作场所氡监测

6.1.1 应制定工作场所氡监测计划,包括测量地点、测量目标量、测量方法、监测周期、结果报告与评价和行动水平等。

6.1.2 测量地点的选择:考虑矿井工作环境的结构、空间体积或面积、工作人员停留时间、人员分布和通风等条件。优先选择工作人员停留的氡浓度可能较高的地点,如作业面和水泵房等处测量。

6.1.3 氡监测可采用主动测量方法或被动测量方法,具体方法按照 GB/T 14582 执行。

6.1.4 主动测量时的采样应在较为稳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根据巷道的大小,各巷道系统监测样本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矿山的特征。

6.1.5 测量设备应满足必要的探测限要求,并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

6.1.6 主动测量时应记录风速、相对湿度和温度等环境参数。记录矿工在工作场所测量地点的停留时间和详细的工作情况。

6.1.7 测量结果的剂量评价可参照 GB 18871 和 GBZ/T 270。监测结果及其评价应与矿山放射卫生监管部门事先为控制氡水平确定的有关指标或要求进行比较。

6.1.8 有条件时,可测量典型环境中的氡子体浓度,用于剂量评价。

6.2 个人监测

6.2.1 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个人氡监测,即通过佩戴测量氡暴露量的剂量计估算个人所受氡照射的有效剂量。对于工作模式相同且个人剂量不太可能接近个人剂量限值的矿工,每个班组保证1 名矿工接受个人氡监测,建立平均氡浓度和暴露量基础数据,再结合个人出勤情况估算其他矿工个人剂量。

6.2.2 定期更换剂量计,更换周期不宜超过 3 个月。具体更换时间与工作场所氡水平和探测器特征等有关。剂量计只能在井下工作时间佩戴,升井后应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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