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的原则、要求、程序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 radionuclides contamination of human body surface放射性核素粘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或为健康的体表,或为创伤的表面。
3.2去污 decontamination通过物理、化学过程去除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
3.3操作干预水平 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OIL由仪器测量或通过实验室分析确定的并与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相一致的导出水平。通常可表示为剂量率或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度、空气的时间积分浓度、地面或表面浓度、或环境、食品或水样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