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核与放射应急中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
9.1 一般原则
9.1.1 对核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救治采取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各级医学应急救治组织放射性疾病诊断和医学处理时,可依据 GB/T 18199、GBZ 96、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6、GBZ/T 216进行。
9.1.2 对事故受照人员逐个登记并建立档案,进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见 GBZ/T 163。
9.2 外照射受照人员对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见 GBZ l04 和 GBZ/T 217;对放冲复合伤或放烧复合伤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102 和 GBZ 103;对过量照射人员的检查和处理见 GBZ 215。
9.3 内照射受照人员对内照射放射病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96。
9.4 皮肤损伤的救治
9.4.1 皮肤受照剂量的估算结合物理检测和临床表现,综合评估。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损伤或放射性核素皮肤污染所致皮肤剂量的估算见 GBZ/T 244 和 GBZ/T 261。
9.4.2 对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见 GBZ 106。
9.5 心理救助心理救助的处理见 GBZ/T 262。
10 操作准则
10.1 操作准则的制定根据实际情况,预先建立操作准则(可测量的预置值和观察值),供采取不同防护措施和其他响应措施时应用。若应急情况与该操作准则不一致,则重新计算该操作准则,并在应急计划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给出计算方法。
10.2 操作准则的依据制定操作准则的依据见本标准附录J。
10.3 操作干预水平的设置
10.3.1 现场监测操作干预水平用于指导应急现场监测,其值应预先设置,具体设置方法见本标准附录K。
10.3.2 为指导应急照射情况下的实验室样品分析和甲状腺监测,应进行相应的操作干预水平的预设置,具体设置方法见本标准附录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