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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T 827-2023核与放射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通用标准(三)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12-04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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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

7.1 对可能参与实施应急响应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未通过技术培训和演练的人员均不能参与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7.2 除下列情况外,应急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应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a) 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伤害;b) 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c) 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的情况。

7.3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应急工作人员在应急响应中受照,限制应急工作人员受照的指导值见本标准附录 I。

7.4 应急工作人员在参与救援工作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内、外照射和表面污染。

7.5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对应急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监控、评价和记录。应急响应结束时,应向有关工作人员通告他们所接受的剂量和可能带来的健康危险。

7.6 一旦应急响应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工厂和建筑物修复、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

7.7 工作人员在应急照射情况下接受的剂量只要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不应拒绝他们事后再从事伴有职业照射的工作;如超过个人剂量限值或受照的应急工作人员自己提出要求时,在事后再从事伴有职业照射的工作之前,要进行是否能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学咨询。

8 核与放射应急中的医学响应行动

8.1 人员出现放射损伤临床症状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响应行动。

8.2 建立核与放射应急的现场医学应急响应区,现场响应区的设置见 WS/T 467。

8.3 在医学应急响应区进行检伤分类,其具体方法见 GBZ/T 255。

8.4 γ、X和中子外照射全身受照时,剂量估算方法见GBZ/T 244、GBZ/T 261、GBZ/T 301和GB/T 28236;对皮肤和眼晶状体局部受照,其剂量估算宜采用 GBZ/T 244 和 GBZ/T 301 推荐的方法;内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见 GB/T 16148 和 GBZ 129,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医学处理见 WS/T 583。

8.5 根据事故的性质、受照的不同剂量水平、不同病程,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治疗措施。在应急救治中首先处理危及生命的外伤、出血和休克等,对估计受外照射剂量较大的伤员尽早给予合适的辐射损伤防治药物。

8.6 对内污染可能超过应急行动水平或伤口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伤员,应权衡利弊,进行阻吸收和促排治疗时要防止可能给机体带来的毒副作用;体表、鼻腔、口腔污染的伤员尽早去污;伤员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和去污见 GBZ 166、GBZ/T 216 和 WS/T 467。

8.7 对需要后送运输的受照人员,尽快组织运送,伤员运送程序见 WS/T 467。

8.8 医院内的医学应急响应程序见 WS/T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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