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则
4.1 核与放射应急准备和响应计划(以下简称应急计划)制定和响应行动应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源项信息、规模和场景特征,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应急准备类别制定应急计划。
4.2 应急计划中应急响应行动的主要措施见本标准附录 B。
4.3 应急计划依据事故发生时的主导情况而实施。应根据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预计情景实施,不能推迟到根据释放开始后的测量结果来实施。
4.4 若应急行动需要对应急计划距离内的公众成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事故剂量重建和评价,应进行相应的剂量重建和评价。将有关的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及其修改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记录和保存。
4.5 如果评价结果表明,继续实施防护行动已不再是正当的,则应停止所实施的防护行动。
4.6 采取任何一种防护对策时,根据其利益、风险和代价进行最优化的判断和权衡,避免采取得不偿失的应急措施。
4.7 在对应急计划距离内的公众进行剂量评价时,不仅要评价公众成员受照的剂量水平,也要评价在人群中导致有害健康的总效应。应急照射情况下使用的剂量学量见本标准附录 C。
5 应急准备根据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船舶动力核反应堆、工业辐照设施、医疗照射设施和可能引起核与放射应急的活动等不同情况,按照本标准附录 A 的应急准备类别制定应急计划。
6 控制公众受照的应急行动水平与响应行动
6.1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采取防护措施,限制个人的受照剂量,使之低于可引起确定性效应的剂量阈值。减少确定性效应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D。
6.2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为合理地减少随机性效应的风险,应采取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在能够安全采取这种行动的情况下),减少随机性效应风险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E。
6.3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应采取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以降低由于摄入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品、牛奶和饮用水以及使用其他商品所引起的随机性效应风险,合理地减少其风险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F。
6.4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适用于车辆、设备和其他物项的旨在降低随机性效应风险,合理地减少其风险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G。
6.5 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向现存照射情况转换中需要在充分考虑非放射性后果的情况下,限制食品和其他商品国际贸易的一般准则见本标准附录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