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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66-2024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标准(四)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7-23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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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测质量保证、记录和档案

8.1 监测质量保证

8.1.1 制订皮肤和体表放射性污染监测计划的同时,还应制订质量保证计划。

8.1.2 质量保证应达到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 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由熟悉相关法规及标准、能正确和熟练使用表面污染仪的合格人员从事皮肤污染监测工作;b) 应选用符合要求、状态正常、性能稳定的仪器和设备,并定期对其检定/校准和维护;c) 应规范监测记录及其档案保存等。

8.2 记录

8.2.1 记录包括:仪器检定或校准、自检、使用与测量、监测结果、质量保证和剂量评价过程等内容,必要时包括场所监测的结果。

8.2.2 清楚、扼要、准确地记录完整监测过程。工作人员皮肤放射性污染分布记录表要素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D。

8.2.3 采用多种方式备份监测记录,妥善保存原始记录数据。便于在剂量估算方法变化时,对剂量数据的复核。

8.2.4 准许放射工作人员查询本人职业照射记录;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查询相关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8.3 档案

8.3.1 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档案应包括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的所有记录。

8.3.2 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档案应纳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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