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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二)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3-10-03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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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原则
1 必须有职业照射或应急照射的受照史。
2 受照剂量数据必须来自其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档案。必要时可参考可靠的剂量重建资料。其累积受照剂量需接近或达到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给出的剂量阈值,特别是属于确定性效应的放射性疾病。
3 必须依据受照剂量(含剂量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参考既往健康情况;并排除其他因素或疾病,综合分析后方能做出诊断。
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必须依据其相应的诊断标准。

诊断依据
1 采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受照史和过量照射情况的资料。必须由病人所在单位和/或有关辐射防护部门,提供下述有法人代表签章的资料和数据:
1.1 职业受照史;
1.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
1.3 个人和/或场所剂量监测历史记录情况;
1.4 受照射情况和受照时的个人和场所剂量监测结果。
2 可作为受照者生物剂量计的结果,如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血象的检查结果等,以及据此推算的生物剂量数据;以及受照者生物样品分析结果。
3 详细的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和与辐射作用有关的特殊实验室检查结果;
4 需要排除其他可能的原因或疾病,并列出排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