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如果基层医疗单位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否能等同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的登记?
答: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可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但只有HIS系统具备自动生成规范的各类记录功能时,才能视为等同登记。
8.现住地址不是户籍所在地时,现住址如何填报?
答:现住地址是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包括:
①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
②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
③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
④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
9. 传染病病人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死亡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
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10.是否所有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都是24小时内报告?
答:部分非甲类传染病需2小时内报告,包括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均应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
《规范》中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病种包括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注:新亚型禽流感病例)、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而人感染H5N1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均按照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24小时内报告即可。
11.当发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在原纸质报告卡片上进行订正?
答:不可以。
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报告单位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
订正报告时,需要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
12.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就诊时,如曾经作出诊断并报告过,是否还需要进行报告?
答:诊断结果与首次报告诊断一致的不需要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