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上)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12-05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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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是否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答: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服务人口类型可分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其中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是最为广泛的,包括了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对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非定级事件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报告。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所要求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定级事件是最后纳入统计或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定级事件信息,也称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是指未达到定级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信息。

 

3.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4. 我国法定传染病是否只有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传染病?

 

答: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

 

此外,法定传染病还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5. 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还需要报告其他传染病吗?

 

答: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以下情形也需报告:

 

①某行政辖区内的其他传染病,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②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为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6.《规范》中增加的分诊记录,是否必须登记?

 

答:分诊记录必须开展登记。

 

分诊记录是《规范》中新增加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因此,开展预检分诊是传染病诊疗工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做好预检分诊的相关记录。

(来源:“基本公卫服务之家”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