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理、纠正物资购销和业务活动中收受回扣、乱拉赞助等不正之风的规定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09-26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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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行业作风建设,结合我中心实际,切实纠正和预防物资购销和业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卫生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回扣”含义是指科室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物资购销和经济交往活动中收受(索要)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在帐外暗中以劳务费、好处费等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或贵重物品。
第三条中心科室和工作人员在各种业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回扣,如收到回扣应立即退还对方,因故不能及时退还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属支部或科室报告并登记上交,由其退还对方,仍不能退还的,交由纪委统一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要予以追缴,并按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条加强单位财务收支及收费标准管理,坚持收费公开,科室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截留私用收到的回扣。
第五条严格执行中心有关物品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对各项业务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对相关帐务收支、合同协议、物资采购、检验报告签发、工程运作等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金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通报批评;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处分,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除以上处罚外,均定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是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科室违反本规定第三、四条的,一经查实,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给予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暂停6个月以上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医药器械生产、经营单位、生物制品公司及相关厂商赞助的学术活动、会议、外出考察等,必须由中心研究同意,统一掌握,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科室及个人不得自行决定。重大活动的赞助及单位领导接受的有关单位的赞助活动、外出考察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凡科室工作不力,疏于管理教育,对工作人员顶风违纪,继续收受、索要回扣、乱拉赞助等问题不整改、不查处、不追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层层负责制。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由纪委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件件有核实、有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管理,认真负责,对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本人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