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常见问题解答(下)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08-10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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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血压测量值在正常范围内的高血压患者,其健康体检表应如何记录?
答:均需要进行健康管理,记录方法如下:
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后,无论其血压是否正常,仍是高血压患者,均应按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健康管理。
在健康体检表的“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栏中需做患病记录;在“健康指导”栏中需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果体检时,测量血压正常,病情稳定,无加重或进展,同时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检查结果,则“健康评价”栏中可评价为无异常。
10. 对体检中血压测量值高于正常范围的情况应如何评价?是填写血压高,还是写明确诊断的高血压一级、二级?
答:首次测量高出正常值,填写“血压高”;体检发现新发确诊患者或纳入健康管理的患者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
如果体检首次发现血压高于正常,应该填写“血压高”,建议非同日复查,进一步确诊。如果体检发现新发确诊高血压患者,或已纳入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填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
按照《规范》要求,健康评价不要求评价高血压分级情况。但是,《规范》中也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对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后,可参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11. 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的填写,如果是一般老年人和结核病患者,是否需要填写?
答:未患慢性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及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
目前健康体检表主要用于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年度健康体检,对一般居民的健康检查可参考使用。
体检后,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主要指确诊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定期随访和健康体检,不包括未患上述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关于结核病患者,按照《规范》要求,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此表。
12. 健康体检表的听力检查如果为一侧耳朵有问题,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
健康体检中,视力,口腔、听力和运动功能检查均属于初筛检查。如发现一侧听力不好,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建议进一步检查。
13. 健康体检表中的“血压”项分左右侧,老年人体检是否需要测量双侧血压?
答:需要。
目前,对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时,按照健康体检表要求,需要测量双侧血压。今后如有新的权威性的明确要求,可遵照执行。
14. 健康体检表“健康指导”栏中,超重肥胖的减重目标值应如何填写?
答:应填写“减到xx公斤“。
在“健康指导”的“危险因素控制”栏中,超重肥胖者的减重目标值,是指“根据居民或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下次体检之前需要减重的目标值”。
因此,目标值不是理想体重值。填写时,不是减少x公斤,而是减到xx公斤。
15. 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的编号有差别,给录入工作造成麻烦,如何解决?
答:须依据要求修改,总体进度要求2018年全部用新表单。
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对接问题,各地都应有具体安排,可遵照执行。《规范》的个人基本信息表中,关于“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选项或编号依据国家相应信息标准均有改动,应依据要求进行修改。
考虑到信息系统的设计修改,基层人员逐级培训与应用过程等因素需有过渡时间。总体进度要求应在2018年全部改用新表单,信息录入也应同步进行。
16. 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日期(死亡、迁出、失访),应该记录在哪张表上?
答:应记录在“个人信息表上”,除此之外,对纳入健康管理的慢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
首先应记录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上。《规范》在“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若失访,在空白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迁出,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
如在该表中有关记录不能填全,可以另附纸张。另外,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其档案的终止日期及原因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
(来源:“齐鲁基本公共卫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