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管理办法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1-04-02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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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专项(以下简称“惠民专项”)是青岛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为规范管理,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参照国家、省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专项坚持面向基层、服务民生,旨在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基层示范单位密切合作,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广普及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大力提升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让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生。
第三条  惠民专项主要包括生命健康、城市品质提升、现代农业等相关科技领域。主要包括:
(一)生命健康领域。重点支持西医临床科技创新、公共卫生领域科技创新、中医药关键技术创新、科技促进康复与医养结合体系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等方面。
(二)城市品质提升领域。重点支持碳中和碳达峰、绿色技术、生态环境、城市治理、公共安全等方面。
(三)现代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现代种业、畜禽健康养殖与疫病防控、农业资源利用与农业生态保护、农产品精深加工及储藏流通安全、植物病虫害防治与农业绿色生产、智慧农业与机械装备等方面。
(四)科技特派员领域。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在市经济薄弱镇村开展成果转化或技术服务,加速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在农村基层落地转化。打造农业优势产业,辐射带动当地及周边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升特色产业规模效益。
(五)科技协作领域。重点支持甘肃省陇南市、定西市科技协作工作。
 (六)其他社会发展领域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 惠民专项重点任务:支持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提升先进适用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转化应用成效。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遴选组织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择优、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竞争择优项目。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市科技局依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或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结合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会同行业部门深入调研,梳理出制约行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并结合项目需求征集,提出惠民专项支持的重点领域、内容及目标,经专家论证后编制形成年度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竞争择优支持。
(二)专项组织项目。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路线可行性、研究内容科学性、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对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择优通过现场考察后予以支持。
(三)揭榜制项目。对需重点攻克的我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需加快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公开征集需求,组织社会力量揭榜的方式实施。
(四)组阁制项目。对需多个法人单位联合进行攻关的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此类项目在发布项目指南中予以明确,适用于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
组阁揭榜类项目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组阁揭榜”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规程》执行。
    (五)引导项目。鼓励高校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开展横向课题或自设课题研究。对获得课题资金与科技惠民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相当且符合科技惠民支持方向的横向课题或自设课题,可采取局区(校、所、院)会商的模式,择优推荐确定,市科技局予以备案。引导项目依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正常推进。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不含引导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七条 项目(不含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下达后按程序与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九条 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时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于资助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事前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中期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中期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条件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惠民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重点项目资金主要采取政府无偿资助和后补助方式支持,执行周期2-3年,无偿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引导项目无资金支持。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揭榜制项目资金以企业自筹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审计报告核定项目支出总额的30%给予后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科技惠民专项项目最高支持额度。
第十三条 惠民专项资金在投入到具体项目时,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予以分期拨付。
 
第四章第十六条 惠民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具体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惠民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
    第十八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连续两年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6日。2019年9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惠民示范引导专项暂行办法》(青科规字〔201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