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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11-30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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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西海岸新区安全监管执法局,保税港区、高新区安全监管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4]42号)要求,市局组织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安监[2014]2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5日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

      (共398项)

      一、矿山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3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4台(套)及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二、矿山企业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拒绝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一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两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发现三次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三、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进

      2、【严重】

      (1)违法情形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五、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4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55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0万元的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5万元的罚款

      6、【较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0万元的罚款

      7、【较重5】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5万元的罚款

      8、【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80万元的罚款

      9、【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90万元的罚款

      10、【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00万元的罚款

      11、【严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40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50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6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0万元的罚款

      15、【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5万元的罚款

      16、【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80万元的罚款

      1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0万元的罚款

      18、【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5万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以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项裁量为准。

      六、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4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55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0万元的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5万元的罚款

      6、【较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0万元的罚款

      7、【较重5】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5万元的罚款

      8、【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80万元的罚款

      9、【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90万元的罚款

      10、【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00万元的罚款

      11、【严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40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50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6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0万元的罚款

      15、【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5万元的罚款

      16、【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80万元的罚款

      1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0万元的罚款

      18、【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5万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以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项裁量为准。

      七、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4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55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0万元的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65万元的罚款

      6、【较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0万元的罚款

      7、【较重5】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75万元的罚款

      8、【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80万元的罚款

      9、【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2)处罚标准

      处190万元的罚款

      10、【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00万元的罚款

      11、【严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40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50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6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0万元的罚款

      15、【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75万元的罚款

      16、【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80万元的罚款

      1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0万元的罚款

      18、【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95万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以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项裁量为准。

      八、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4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55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60万元的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65万元的罚款

      6、【较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70万元的罚款

      7、【较重5】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75万元的罚款

      8、【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80万元的罚款

      9、【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90万元的罚款

      10、【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00万元的罚款

      11、【严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40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50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6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70万元的罚款

      15、【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75万元的罚款

      16、【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80万元的罚款

      1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90万元的罚款

      18、【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95万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以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项裁量为准。

      九、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1】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00万元的罚款

      2、【一般2】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40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55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60万元的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65万元的罚款

      6、【较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70万元的罚款

      7、【较重5】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75万元的罚款

      8、【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80万元的罚款

      9、【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90万元的罚款

      10、【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1人死亡,或者3-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00万元的罚款

      11、【严重4】

      (1)违法情形

      发生2人死亡,或者6-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40万元的罚款

      12、【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发生3人死亡,或者10-15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16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50万元的罚款

      13、【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发生4人死亡,或者16-1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16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60万元的罚款

      14、【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5人死亡,或者20-2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70万元的罚款

      15、【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6人死亡,或者30-3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75万元的罚款

      16、【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7人死亡,或者35-3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80万元的罚款

      17、【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8人死亡,或者40-44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90万元的罚款

      18、【特别严重3】

      (1)违法情形

      发生9人死亡,或者45-49人重伤,或者经济损失4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395万元的罚款

      处罚金额裁量以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项裁量为准。

      十、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十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十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十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85%的罚款

      十四、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十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的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六、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七、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八、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6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九、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的罚款

      二十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十三、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5万元的罚款

      二十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1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2、【一般】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2项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3、【较重】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有3项及以上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十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十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不足50%或超出许可品种3类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50%及以上不足100%或超出许可品种3类及以上5类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100%及以上或超出许可品种5类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3项及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及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十九、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七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2、【一般】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六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八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七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接受1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接受2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二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接受3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三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接受4-5名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接受6名及以上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10天及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违法行为存续11-20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二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21-30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三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31-40天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四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行为存续40天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五万元罚款

      三十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被查处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据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实施处罚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被查处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据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实施处罚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被查处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据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实施处罚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八、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1】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罚款

      3、【一般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及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4、【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被查处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或据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实施处罚的同时,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十九、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四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一般事故隐患、建立一般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八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

      (2)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二万元罚款

      四十、对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名从业人员佩戴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处2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名及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佩戴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5名及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佩戴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处8千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0名及以上从业人员佩戴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四十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四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三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二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一级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二、人员密集单位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通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控制人员进入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的,或未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既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又未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既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又未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四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既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指示明显的出口、通道,又未在具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三、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1、《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一条“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投资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设立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二万五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设立安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四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认错态度较好并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认错态度较好并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1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2、【一般】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2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3、【较重】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及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十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不足50%或超出许可品种3类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超过或等于50%不足100%或超出许可品种3类及以上5类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数量的超过或等于100%或超出许可品种5类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十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2、【一般】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缺少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3、【较重】

      (1)违法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3项及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十九、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及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不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2)处罚标准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十、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万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五十一、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违法收入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违法收入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违法收入10000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二、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5次及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四、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1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2次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3次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足5000元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一般】

      (1)违法情形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较重】

      (1)违法情形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4、【严重】

      (1)违法情形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1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较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2次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严重】

      (1)违法情形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3次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1、《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次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2次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3次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十八、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或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法保证一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依法保证二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00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依法保证三项及以上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000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五十九、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100人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六十、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1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六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车间班组负责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车间班组负责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其它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5千元的罚款,对安全管理人员处以3千元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千元的处罚

      3、【较重】

      (1)违法情形

      分管负责人发现其他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5千元的罚款,对分管负责人处5千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8千元的处罚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的处罚

      六十二、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数1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此违法行为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处罚标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六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严重】

      (1)违法情形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六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一次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两次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三次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发现三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六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严重】

      (1)违法情形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针对事故隐患下达的指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执行)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六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2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3、【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六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有一样器材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不足但进行了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不足且未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配备任何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六十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9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六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9千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千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七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逾期15日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逾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逾期30日及以上45日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间上报,逾期45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全年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处及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二、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严重】

      (1)违法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不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2、【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超过1个季度、高危行业1个月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超过6个月、高危行业2个月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超过9个月、高危行业3个月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不全面、不规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其他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不全面、不规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不全面、不规范,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相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七十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论证,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未进行论证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七十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提交的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未按规定及时重新申请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八、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七十九、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满三年未进行评估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满四年未进行评估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满五年未进行评估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超过30日,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修订并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60日,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修订并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90日,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修订并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一、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一)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

      八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八十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因采矿许可证被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六、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书面报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及以上30日以内书面报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书面报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3万元的罚款

      八十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八十八、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八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一)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九十、冶金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违反安全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及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九十一、冶金企业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建立预警系统,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未加强通风换气,或者煤气区域作业违反安全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九十二、冶金企业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九十三、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位置、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的

      (一)法律依据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九十四、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未改正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未改正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未改正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九十五、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4人(次)及以上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九十六、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对5名以下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对5名及以上10名以下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对10名及以上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九十七、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及以上5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九十八、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处及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5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九十九、矿山企业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8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发现3处及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5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发现2次及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4处及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5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零一、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投资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

      2、【一般】

      (1)违法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对投资建设单位处1.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对投资建设单位处2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2)处罚标准

      对投资建设单位处2.5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8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对投资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

      一百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7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9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依法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一百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投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投资建设单位处3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投资建设单位处5000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投资建设单位处7000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投资建设单位处8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投资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

      一百零四、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一百零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二千万元及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百零六、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二千万元及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百零七、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二千万元及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百零八、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二千万元及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百零九、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千万元及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二千万元及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三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四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五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百一十、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前三种有任何一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既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又未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四、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或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或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评价制度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或评价制度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1项编制要素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2-3项(含)编制要素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缺4项(含)以上编制要素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七、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一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二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三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四项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公布所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八、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劳动者5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劳动者5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劳动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劳动者5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一十九、用人单位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一项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二项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三项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四项及以上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化学材料全部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30人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不产生或不存在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且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有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二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三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四项及以上或者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一、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30人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不产生或不存在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且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种及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均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二、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30人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不产生或不存在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且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内容有缺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内容有缺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三、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30人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不产生或不存在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完善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且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组织10名(不含)以下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组织10名(含)以上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四、用人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30人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一般行业、不产生或不存在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且认错态度较好,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法规定为5名(不含)以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法规定为5名(含)以上10名(不含)以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六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法规定为10名(含)以上15名以下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本法规定为15名(含)以上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二十五、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中有一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在百分之十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中有一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在百分之十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中有二种及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在百分之十以下的及百分之五十以下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中有二种及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在百分之十以上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中有二种及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在百分之五十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二十六、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提供1种(处)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或者有1种(处)提供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为五名以下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提供2种(处)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或者有2种(处)提供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为五名及以上十名以下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提供3种(处)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或者有3种(处)提供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为十名及以上十五名以下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提供4种(处)及以上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或者有4种(处)及以上提供防护设施或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为十五名及以上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二十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八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五名以下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五名及以上十名以下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十名及以上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二十八、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一次检测,但未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每三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二十九、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一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二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三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四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五处及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安排1名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安排2名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安排3名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安排4名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安排5名及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一、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发生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一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二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三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四处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三、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般工作人员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人员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分管负责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主要负责人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四、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中有1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中有2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中有3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中有4处及以上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的,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一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一万元及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十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六、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价值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价值五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价值十万元及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价值十五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三十七、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一例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2例疑似职业病病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二例及以上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或或3例及以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一例职业病、或2例疑似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二例职业病、或3例疑似职业病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三例及以上报告职业病、或4例及以上疑似职业病中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百三十八、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三十九、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一、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使用一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二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三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四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五台(套)及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二、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三、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四、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合计十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合计十人及以上二十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合计二十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合计二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合计二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五、用人单位有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百四十六、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五人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五人及以上十人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十人及以上三十人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三十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三十人及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一百四十七、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3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含)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5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百四十八、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一百四十九、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1种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2种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3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一百五十、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经营1种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经营2种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经营3种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经营4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一百五十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定期检查,或者未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定期检查,未定期检测,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定期检查,未定期检测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具备其中一项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且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且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1种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1件包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2种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2件包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3件及以上包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标签,前三种有任何一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标签,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立即公告,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1种危险化学品没有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2种危险化学品没有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没有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单件质量(重量)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单件质量(重量)的其中任何两种情况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单件质量(重量)的其中任何三种情况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单件质量(重量)的其中任何四种情况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装置,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装置,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前四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装置,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前四种有任何三种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五十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指定的仓库负责人与实际负责人不一致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制定了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但未严格落实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六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立的制度不健全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立了制度,但未严格落实;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六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3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4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9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特别严重】

      有4处(不含)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六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也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百六十三、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有3个(不含)以下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3个(含)以上6个(不含)以下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6个(含)以上10个(不含)以下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有10个(含)以上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四、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少设置1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维护、保养记录的记载内容中未说明依据的标准、有关规定,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中有1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一般】

      (1)违法情形

      少设置2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维护、保养记录的记载内容中未说明依据的标准、有关规定,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中有2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较重】

      (1)违法情形

      少设置3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维护、保养记录的记载内容中未说明依据的标准、有关规定,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中有3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严重】

      (1)违法情形

      少设置4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维护、保养记录的记载内容中未说明依据的标准、有关规定,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中有4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少设置5种及以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维护、保养记录的记载内容中未说明依据的标准、有关规定,或者维护、保养记录中有5种及以上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五、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期5日以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期5日(含)以上10日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期10日(含)以上20日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期20日(含)以上30日以下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期30日及以上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六、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种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两种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种及以上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两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八、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1类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2类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类情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类及以上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六十九、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1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2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3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4种及以上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一百七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逾期5日内未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5-10日内未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4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10-20日内未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20-30日内未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8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30日及以上未报备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一、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处置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8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均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三、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1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2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3种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百七十四、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1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2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3种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百七十五、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1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2种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3种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百七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4名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档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及以上9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9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八、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及以上9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9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一百七十九、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一)法律依据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30日及以上9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在9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一百八十一、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四、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五、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2)处罚标准

      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百八十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

      (2)处罚标准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百八十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企业处罚)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

      (2)处罚标准

      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百八十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一般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一般事故

      (2)处罚标准

      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一百八十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对个人处罚)

      (一)法律依据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生较大事故

      (2)处罚标准

      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一百九十、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3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7、【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的罚款

      8、【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1000人及以上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人不足10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超过或等于10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事坑探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二、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缺少1-2项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缺少3-5项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缺少6-8项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缺少9项及以上本规定所规定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或规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三、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欠缺金额不足10%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提取和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欠缺金额超过10%,但不足30%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欠缺金额超过30%,但不足50%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欠缺金额超过50%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四、地质勘探单位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没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五、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六、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一)法律依据

      1、《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5、【较重3】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6、【严重】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7、【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一百九十七、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1处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2处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3处及以上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一百九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一百九十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无书面审查报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二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二百零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二百零二、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有1处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有2处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有3处及以上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三、尾矿库没有按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或者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安全现状评价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尾矿库没有按要求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四、参加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1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2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缺少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3类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五、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没有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没有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没有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没有对坝体进行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六、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按要求采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各项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第三款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确定为病库的,没有采取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确定为险库的,没有采取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确定为危库的,没有采取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七、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或者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未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未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健全防汛责任制,或者未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中的1种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的2种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或者未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或者未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3种以上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八、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零九、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没有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没有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没有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没有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当中1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没有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没有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当中2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没有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没有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没有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当中3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尾矿库出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或者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尾矿库出现本规定所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尾矿库出现本规定所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尾矿库出现本规定所规定的重大险情之一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也未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二、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闭库设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或者闭库设计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一)筑坝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矿物化特性;(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规定事项进行变更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二百一十四、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一)法律依据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五、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六、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七、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未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八、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规定未使用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1种违规方式进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2种违规方式进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3种及以上违规方式进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一十九、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要求,而进行开采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符合要求,而进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未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而进行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进行深孔爆破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小型露天采石场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0%及以上2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20%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分层开采作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未采用台阶式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排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的。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排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的。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爆破矿岩体积小于1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爆破矿岩体积大于10立方米(含)小于3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爆破矿岩体积大于30立方米(含)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四、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下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5米以上4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以上3.5米及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及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或者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或者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七、小型露天采石场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或者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或者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小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八、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或者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或者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百二十九、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或者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电气设备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变电所没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或者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未设置截水沟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一、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一)法律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归档管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四、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四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一级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五、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制定四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制定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制定一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制定四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制定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制定一级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六、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在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在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未在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在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在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在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在一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三十七、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对四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对三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未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对四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对三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1】

      (1)违法情形

      未对二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特别严重2】

      (1)违法情形

      未对一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三十八、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种(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2种(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3种(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4种(处)及以上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标准进行辨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三十九、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1种(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2种(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3种(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4种(处)及以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未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前四种有任何一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前四种有任何两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未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未保障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完好,前四种有任何三种情形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一、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三级(多个级别以三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二级(多个级别以二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一级(多个级别以一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二、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三级(多个级别以三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二级(多个级别以二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一级(多个级别以一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三、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三级(多个级别以三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二级(多个级别以二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一级(多个级别以一级为主)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四、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属于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二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属于一级重大危险源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按权限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的罚款,并按权限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的罚款,并按权限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4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的罚款,并按权限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4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的罚款,并按权限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百四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百四十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效期届满逾期5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效期届满逾期6—10日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效期届满逾期11-15日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效期届满逾期16-20日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效期届满逾期21日及以上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5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6-10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11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申请,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5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6-10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11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违法情形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二百五十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70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四、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30米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30-100米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管道长度在100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30米以内,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严重2】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30-100米,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0米以上,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五十五、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1条管道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2条管道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3条及以上管道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五十六、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施工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前三种有任何两种情况、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百五十七、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米及以上3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米30米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八、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米及以上3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4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30及以上5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6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50米及以上100米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8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管道长度在100米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

      二百五十九、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1项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2项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3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1门课程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2门课程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3门课程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2)处罚标准

      处8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4门及以上课程未按规定组织教学培训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一、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培训档案管理缺少1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培训档案管理缺少2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培训档案管理缺少3项及以上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二、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的

      (2)处罚标准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2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2)处罚标准

      撤销其相关证书,并处3千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应培训时间少10%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应培训时间少10%及以上3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应培训时间少30%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五、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一般】

      (1)违法情形

      实习期满一个月但不足两个月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实习期不足1个月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经实习即独立上岗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1、【一般】

      (1)违法情形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3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7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3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7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六十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3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7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7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00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0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一、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一)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一种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二种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三种及以上职业病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三、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一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二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十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五处及以上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百七十四、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发现一项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发现二项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发现三项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发现四项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五、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50人以下,有一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落实,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落实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一项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二项及以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建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六、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劳动者50人以下,有一项专项经费未按照规定落实,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一项专项经费未按照规定落实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二项及以上专项经费未按照规定落实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一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二项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七、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弄虚作假,指使一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弄虚作假,指使二人及以上五人以下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弄虚作假,指使五人及以上十人以下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弄虚作假,指使十人及以上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八、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一项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文件、资料未如实提供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二项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文件、资料未如实提供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三项及以上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文件、资料未如实提供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七十九、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一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二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三项及以上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二百八十、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一)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不承担5名及以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不承担6-10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不承担10名及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百八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一个用人单位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二个用人单位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三个用人单位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四个及以上用人单位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的罚款

      二百八十二、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四次及以上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百八十三、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对一个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2、【较重】

      (1)违法情形

      对二个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三个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四个及以上用人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百八十四、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出具一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2、【较重】

      (1)违法情形

      出具二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3、【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具三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具四份及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二百八十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及以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八十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及以上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八十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转包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转包二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转包三项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八十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一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二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三家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八十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及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九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及以上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九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次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二次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次及以上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九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3、【严重】

      (1)违法情形

      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百九十三、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一)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一名同时在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一万元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三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二名同时在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三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二万元的罚款,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三名及以上同时在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的; 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四个及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三万元的罚款,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二百九十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九十五、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九十六、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九十七、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九十八、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百九十九、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一)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五千万元及以上八千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八千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零一、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0日内提出,认错态度较好且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5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5日及以上30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30日及以上60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60日及以上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百零二、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1、【一般】

      (1)违法情形

      应急咨询服务内容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应急咨询服务没有安排专人24小时职守,或者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三、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5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5日及以上30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30日及以上60日内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000元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超过规定时限60日及以上提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0000元罚款

      三百零四、登记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内申请复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申请复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60日及以上90日以内申请复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时限90日及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五、登记企业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30日以内的,或者不如实填报1项登记内容、提交1项有关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的,或者不如实填报2项登记内容、提交2项有关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60日及以上90日以内的,或者不如实填报3项登记内容、提交3项有关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90日及以上的,或者不如实填报4项及以上登记内容、提交4项以上有关材料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六、登记企业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系初犯,经劝解教育后有效改正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

      2、【较重】

      (1)违法情形

      系初犯,但经劝解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二次及以上或聚众围攻登记机构人员阻碍现场核查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阻碍现场核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15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30日及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一)法律依据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上述行为二项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上述三项违法行为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零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多个股东独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多个股东独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30日及以上6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多个股东独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6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1次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2次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3次及以上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15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15日及以上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30日及以上45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45日及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三百一十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检查记录中发现1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检查记录中发现2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较重1】

      (1)违法情形

      检查记录中发现3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较重2】

      (1)违法情形

      检查记录中发现4种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严重】

      (1)违法情形

      检查记录中发现5种及以上未记载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无检查记录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一十六、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少设置1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有1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少设置2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有2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少设置3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有3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少设置4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有4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

      5、【严重】

      (1)违法情形

      少设置5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有5种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少设置6种及以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一十七、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种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两种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种及以上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一十八、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期10日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期10日及以上2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较重1】

      (1)违法情形

      超期20日及以上3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较重2】

      (1)违法情形

      超期30日及以上4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严重】

      (1)违法情形

      超期40日及以上50日以内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期50日及以上未进行安全评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一十九、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一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两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三种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二十、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现3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现4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5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6项及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二十一、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现1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现2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6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发现3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7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发现4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5、【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5种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9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现6种及以上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二十二、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2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1】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4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较重2】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000元及以上1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6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50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8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000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百二十三、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违法情形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百二十四、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15日的

      (2)处罚标准

      处3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15日及以上30日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6000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超出时限3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二十五、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超过标准规定1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超过标准规定10%及以上2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超过标准规定20%及以上3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超过标准规定30%及以上4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超过标准规定40%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百二十六、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及以上20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2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20日及以上30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60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8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60日及以上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百二十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三百二十八、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及以上2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20日及以上3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6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60日及以上申请的,或者未申请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二十九、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后10日内提出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后10日及以上20以内提出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后20日及以上30以内提出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后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提出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后60日及以上提出申请的,或者未提出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及以上2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20日及以上3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60日及以上申请的,或者未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一)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之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10日及以上2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1.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20日及以上3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2.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60日及以上申请的,或者未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二、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一)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缺少一项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缺少二项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缺少三项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三、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一)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四项内容: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1、【轻微】

      (1)违法情形

      少1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 【一般】

      (1)违法情形

      少2-3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少1项内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严重2】

      (1)违法情形

      少2-3项内容,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进行安全培训,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四、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制定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本企业负责人审批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五、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无危险因素作业空间,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较大危险因素作业空间,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8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重大危险因素作业空间,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六、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一)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定期进行演练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定期进行演练,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百三十七、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有1种化学品未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有2种及以上化学品未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百三十八、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本办法第十六条有1项内容缺失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本办法第十六条有2项及以上内容缺失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百三十九、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隐瞒化学品危险成分或者含量等信息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隐瞒化学品危险性成分、含量等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鉴定机构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出具伪造、篡改数据的报告所得2000元以下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出具伪造、篡改数据的报告所得2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出具伪造、篡改数据的报告所得5000元及以上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一、鉴定机构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鉴定工作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鉴定工作30日及以上6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鉴定工作6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二、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一)法律依据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过失泄露被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故意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四十三、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承包单位及其普通从业人员或者强令承包单位普通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承包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强令承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四、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少1-2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少3-4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少5项及以上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000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百四十五、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每半年未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或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二万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每半年未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未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且发包单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六、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二万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七、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二万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发包单位既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又未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八、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给2个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给3个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给4个及以上单位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四十九、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1个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罚款

      2、【严重】

      (1)违法情形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2个工程及以上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三百五十、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挪用安全资金用作他用资金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挪用安全资金用作他用资金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挪用安全资金用作他用资金3万元及以上的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五十一、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有1-3处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有4-6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2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有7-9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3-5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0-12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6-8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4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3处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9处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经执法监察拒不执行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二、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仅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既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

      4、【严重1】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仅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5、【严重2】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的罚款

      6、【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一年内承包单位既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逾期未改正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三、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一)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承包单位施工作业60日以内,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承包单位施工作业60日及以上90日以内,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承包单位施工作业90日及以上,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五十四、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9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百五十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5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1个有药样品的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5平方米及以上10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2个有药样品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10平方米及以上15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3个有药样品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15平方米及以上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4个及以上有药样品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1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10箱及以上2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20箱及以上3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30箱及以上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仓库内有1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2)处罚标准

      处5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仓库内有2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仓库内有3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仓库内有4项及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八、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10箱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10箱及以上30箱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30箱及以上50箱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50箱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五十九、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1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10箱及以上2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20箱及以上30箱以下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30箱及以上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有一项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有两项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和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销售收入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较重】

      (1)违法情形

      期满未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的罚款

      2、【严重】

      (1)违法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的罚款

      3、【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申请办理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30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30日及以上60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60日及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不足10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销售收入3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六十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百六十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百六十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4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6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8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0万元及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10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三百六十八、烟花爆竹零售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三百六十九、烟花爆竹零售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5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三百七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10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10日及以上30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30日及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三百七十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10箱或300公斤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20箱以内600公斤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

      3、【较重1】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30箱以下的或90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4、【较重2】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40箱以下的或120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5、【严重1】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箱以下的或1500公斤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6、【严重2】

      (1)违法情形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50箱以上的或1500公斤以上的;或者存在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严重情节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三百七十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的罚款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的罚款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3万元及以上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的罚款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百七十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3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所得20万元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9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百七十四、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法律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处罚标准

      停产停业整顿

      2、【严重】

      (1)违法情形

      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处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百七十五、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

      2、【较重】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漏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谎报或者瞒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处罚标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百七十六、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三百七十七、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

      (2)处罚标准

      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整改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也未落实整改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三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七十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1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二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10%及以上50%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涉及金额在50%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百七十九、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全额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2、【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未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有5名以下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有5名及以上10名以下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有10名及以上劳务派遣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一)法律依据

      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300人及以上400人以下,一般行业1000人及以上13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400人及以上500人以下,一般行业1300人及以上1500人以下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500人及以上,一般行业1500人及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缺少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一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缺少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二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缺少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三项内容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此规定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处罚)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带班考核档案的

      (2)处罚标准

      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二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带班负责人不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未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二万五千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带班考核档案的、带班负责人不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未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一)法律依据

      1.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个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个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有两个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报告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

      (2)处罚标准

      处五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或者专项排查工作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日常排查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少1项内容的,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时间超过规定日期5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日常排查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少2项内容的,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时间超过规定日期5日及以上10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四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七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四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日常排查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少3项以上内容的,或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时间超过规定日期10日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3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百八十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三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5日及以上10日以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5日及以上30日以内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四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七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四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10日及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日期30日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三百八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2日内未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3-4日内未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5日及以上未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对在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在排除事故隐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有1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或者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有2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未组织进行风险评估,未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百八十九、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逾期1-2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逾期3-5日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逾期6日及以上未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一)法律依据

      《青岛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1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2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七千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七千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有3项及以上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五、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六、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七、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三百九十八、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二)承办机构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裁量标准

      1、【一般】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一万元罚款

      2、【较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二万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从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三万元罚款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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