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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职业病鉴定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11-16 00:00:00.0      信息来源: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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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市级职业病鉴定
实施主体
卫生计生委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36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4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实施条件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
办理流程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图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
承诺期限: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
需提交的材料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承办机构:青岛市病病预防控制中心
    址:青岛市山东路175
联系电话:0532-85658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