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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医疗告知规范 依法落实患者知情同意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11-02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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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是临床诊疗工作中法定必经程序,既是尊重患者合法就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防范医疗执业风险、有效化解医患矛盾的法治保障。当前临床实际工作中,少数医务人员仍存在告知内容过于简略、风险提示不够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主体认定不严谨等问题,给医疗安全埋下隐患。为进一步规范临床执业行为,压紧压实诊疗工作责任,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民法典》《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实做细医疗告知与知情同意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知情告知?
开展常规诊疗时,医师应当主动、客观、全面、清晰地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切实保障患者对诊疗全过程的知情权。针对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高风险诊疗活动,坚决杜绝简单化、形式化告知,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充分保障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因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依法向其近亲属履行完整告知义务,取得明确同意后,再实施相应诊疗行为。
二、患方由谁签字才是合法有效?
知情同意书签署工作,要严格依据民事行为能力准确确认签署主体,杜绝随意代签、错签、漏签现象。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情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署;十六周岁以上,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自行签署知情同意文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先行开展抢救救治,最大限度守护患者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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