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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0月1日正式施行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9-28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5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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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临床合理用药,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聚焦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处方开具、临床使用、回收销毁、信息追溯等关键环节,进一步细化完善了各项管理要求。
一、新规主要变化
1. 拓宽适用范围:新规实现全品类麻精药品标准化、规范化闭环管理,将第二类精神药品纳入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改变了二类精神药品以往宽松管理的模式。
2. 压实主体责任:新规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细化医疗机构组织架构、岗位职责与全员培训考核要求,强化药房、麻醉科、手术室等重点科室管控,完善药品回收销毁、安全应急处置等相关机制。
3. 规范知情同意:新规新增用药知情告知的硬性要求,为患者开具外带麻精药品处方时,医师须告知麻精药品具有涉毒品犯罪相关法律风险。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须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4. 强化信息化追溯管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麻精药品全流程闭环管控,提升麻精药品监管效能。
二、医疗机构重点风险提示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购用印鉴卡方可采购,严禁现金采购;储存严格执行双人双锁,防盗、监控、一键报警设施完备。
2. 麻精药品注射剂原则上仅限机构内使用,患者带出使用需严格评估,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剩余药品、废贴应当按规定回收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3. 发生麻精药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上报卫健、药监、公安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4.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麻精药品法规培训、处方专项点评,对处方异常增高情况及时排查干预。
三、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规定,造成麻精药品丢失、被盗、流入非法渠道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需规范麻精药品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医疗安全与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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