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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哪些公共场所需要卫生检测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8-17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2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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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工作是保障公众健康、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法定要求,更是保障经营场所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顾客健康和场所声誉的关键核心环节。依法依规定期进行卫生检测,不仅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卫生隐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还可避免因卫生问题引发纠纷和经济损失。

1.哪些场所需要进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720种公共场所,包含实行备案制的7种场所,需要进行卫生检测。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什么是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综上,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规定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

检测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可自行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3.对检测频次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开展不得少于一次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根据《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开展不应少于一次检测,在初次启用或者停用半年及以上再次使用时,应开展卫生质量检测。

结果公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4.不按规定开展卫生检测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温馨提示: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是法定责任与安全底线,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年度检测与公示要求,主动整改隐患,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健康,共同营造一个卫生、健康、安全的公共场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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