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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7-13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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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某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有2名劳动者正在硫化成型机岗位工作,该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显示,硫化成型机岗位主要存在甲苯、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经进一步调查,2名劳动者为新上岗人员,该公司不能提供2名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处罚结果】

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给予罚款伍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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