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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与你聊放射卫生——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篇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5-11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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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为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要求
1、以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原则为基础,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为应急照射或事故照射的医学处理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提供健康基础资料。
2、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健康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为 1a~2a,不得超过 2a,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在岗期间因需要而暂时到外单位从事放射工作,应按在岗期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a=年)
5、放射工作人员无论何种原因脱离放射工作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及时安排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评价其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在离岗前三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但应按离岗时检查项目补充未检查项目;离岗三个月内换单位从事放射工作的,离岗检查可视为上岗前检查,在同一单位更换岗位,仍从事放射工作者按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处理,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 2a以上(含 2a)重新从事放射工作,按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处理。(a=年)
6、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取得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我市取得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的医疗机构名单可在市卫健委网站查询。
三、哪些人员不应从事放射工作
1、严重的视、听障碍。
2、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心肺疾患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 等。
3、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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