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15号令),对2005年施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在制度层面释放出三重积极信号:
一、明确会诊报酬制度
修订后的第十六条规定:“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该条款以医师外出会诊的技术劳动价值为根本依据,通过健全费用标准与分配制度,推动会诊取酬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此举既有利于合理体现医师的技术劳务价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激发参与积极性;也有利于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有序下沉,精准回应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就医需求。
此次修订还针对原规定第六条关于“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的要求,增加了“除紧急救治外”的除外规定。在临床实践中,部分医院尤其是专科医院,虽自身不具备相应诊疗科目,但遇患者病情危重、无法转运时,确需邀请其他医院医师会诊以实施紧急救治。此类情形虽属罕见,但直接关系患者生命健康安全。依据《民法典》及《医师法》“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规定,上述紧急会诊需求理应得到支持与保障。修订后增加的除外条款,既实现了与上位法要求的有效衔接,也为危重患者的急救会诊预留了必要的制度空间,切实保证了紧急情况下会诊行为的合法性,为临床救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强化监管责任
修订后的第二十一条增加了规定:“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原规定仅明确了派出方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外出会诊医师的管理义务,未对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作出规定。此次修订补齐了这一制度短板,将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畴。通过双向压实派出方与邀请方的管理责任,推动形成覆盖会诊全流程的责任体系,进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范廉政风险,保障会诊工作有序开展。
从明确报酬待遇到畅通急救通道,再到压实双向监管责任,此次修订贯穿着保障医师权益与守护患者安全并重的制度逻辑。21年来的首次实质性修订,既是对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也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会诊管理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