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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民法典 筑牢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防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普法宣传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6-11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3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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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立足监督职能,结合国抽双随机任务执行,聚焦宾馆酒店、商场超市、洗浴泳池、娱乐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与监督执法工作,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公共健康。

民法典明确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列为自然人首要基本权利,确立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不仅是民事维权的重要依据,更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的核心法理支撑,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将公共卫生安全作为经营底线,主动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

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实际,公共场所经营主体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涵盖多项关键内容。一是环境卫生管控,需常态化做好场所通风换气、清洁消杀,及时消除卫生死角,杜绝细菌、病毒滋生传播。二是公共用品用具管理,毛巾、浴巾、拖鞋、水杯等公共用品必须做到一客一换、一用一消毒,消毒记录完整可追溯,严禁重复使用未经消毒的物品。三是水质安全管理,泳池、洗浴场所需严格落实水质实时监测、定期公示制度,保障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从业人员管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需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杜绝带病上岗,防范交叉感染风险。

当前部分公共场所仍存在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消毒流程不规范、台账记录不完善、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薄弱等问题,这些看似细微的疏漏,不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规,一旦引发传染病传播、群体性健康损害等问题,经营者将依据民法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为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普法实效,中心坚持执法与普法深度融合,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中,推行“检查+普法+指导”一体化工作模式,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存在的卫生隐患,现场开展精准普法,解读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及卫生行业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正视卫生安全责任,主动整改问题。同时,通过线上平台推送普法知识、线下开展科普宣讲、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常态化普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努力提升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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