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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关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5-26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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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制定并印发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相关工作应如何贯彻落实?我们一起来关注

一、公布的传染病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二、定期公布的主体和频次是什么

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月、按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地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指导下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频次。

三、及时公布的主体和频次是什么?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跨省级行政区域暴发、流行时,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公布内容是什么?

定期公布的疫情信息包括报告发病总数、死亡总数;分病种的发病数、死亡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公布的疫情内容为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死亡病例数量,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

数据原则上来源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

五、公布渠道是什么?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官网定期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必要时可在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官网等有关渠道公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公布渠道。

六、公众沟通和纠错澄清是什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发现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应迅速核实了解情况,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七、隐私保护要求是什么?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八、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对于违反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定期和及时发布、确保信息准确与规范,对于及时畅通信息渠道、有效稳定社会公众情绪,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让我们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为疫情防控的胜利吹响冲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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