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疾病控制 >职业卫生
职业性汽油中毒其他相关说明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4-30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209次
字体:
1. 经呼吸道吸入汽油蒸汽是职业性汽油中毒的主要途径,其次为皮肤接触液体汽油,偶有呼吸道吸入液体汽油中毒。
2. 急性汽油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需要与急性脑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药物中毒、代谢性脑病、颅脑外伤、癫痫等鉴别;以精神障碍为主要表现的,需要与遗传和心因性精神障碍鉴别。
3. 慢性汽油中毒表现为周围神经损害的,需要排除可导致周围神经损伤的其他化学毒物,如铊、砷及其氧化物、二硫化碳、甲基正丁基酮、丙烯酰胺、溴丙烷、环氧乙烷等中毒;排除具有周围神经毒性作用的药物中毒,如抗结核药异烟肼、链霉素等中毒,其他抗菌药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中毒,抗肿瘤药顺铂、长春碱等中毒,心血管药胺碘酮、普萘洛尔等中毒;排除糖尿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慢性酒精中毒、B族维生素缺乏等表现为周围神经损伤的疾病。
4. 急性中毒治疗原则:迅速脱离汽油作业环境,脱去污染衣物,彻底清洗污染的皮肤、黏膜;保持呼吸道畅通,合理氧疗,必要时机械通气;出现脑水肿、脑白质脱髓鞘、肺水肿等,可根据病情早期短程、足量应用糖皮质激素;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5. 慢性中毒治疗原则:及时脱离汽油作业环境;促进神经修复、再生,给予B族维生素等神经营养药物;对症支持、功能锻炼及物理治疗。
6. 轻度中毒者可恢复原工作,中、重度中毒者原则上应脱离汽油工作岗位;慢性中毒一经诊断,即应脱离汽油工作岗位;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照GB/T16180处理。
友情链接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