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健康。为保障集中式供水的卫生安全,我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本文将通过问答形式进行核心内容解读,帮助大家了解法律如何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1.什么是集中式供水?
《办法》第二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取得什么资质?
《办法》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2.集中式供水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有哪些卫生要求?
《办法》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规范》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集中式供水单位设施有什么要求?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规范》第十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规范》第十七条: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规范》第十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规范》第三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转载自滨州疾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