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监督执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
卫生普法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主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解析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6-04-02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12次
字体:
 
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2.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处罚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
处罚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友情链接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