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2、哪些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5、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例以上。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7、发生职业健康方面的纠纷或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吗?
需要接到通知之日起在10日内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8、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1)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建立情况;
(2)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3)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资料情况;
(4)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5)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
(6)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
(7)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9)为离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9、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