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对心理健康问题认知加深,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但部分中医类别医师和相关医疗机构对“中医医师能否从事精神专科诊疗?”“中医类别医师能否增加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等问题存在疑惑。针对这些常见的疑问,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梳理了相关的政策文件,帮助大家清晰地了解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专科诊疗的合法路径与要求。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条件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项条件的。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四)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二、办理程序
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三、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
(五)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5年3月25日
相关链接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
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精神科执业医师,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的诊断与治疗:
一、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下同)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满2年。
二、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三、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应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四、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精神专科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考核合格。
符合以上情形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批准其所在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相应专业后加注“(精神)”字样。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可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相关链接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
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关于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总体要求,做好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人员能力建设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张树彬
联系电话:010-6879235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关于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人员能力建设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加强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培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精神卫生服务可及性。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模式,有效缓解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紧缺状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和专业人才紧缺的现状,统筹兼顾,整合资源,制定转岗培训项目计划及实施细则。
(二)培训对象。热爱精神卫生事业,拟在医疗机构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在开展培训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培训对象和名额,优先安排县级综合医院(或中医院)的医师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及社区精神卫生服务。重点掌握精神病学.临床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基本技能,熟悉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模式,达到胜任精神科医师岗位的基本要求。
(四)培训方式。原则上采取集中理论授课、临床实习和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加强培训对象的临床诊疗能力。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导师负责、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效果。
(五)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年,其中理论学习1个月,临床实习10个月,社区实践1个月。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六)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应当由具有高等医学院校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教学资质的机构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承担。临床实习由三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设有精神科病房的三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承担。社区实践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承担。
(七)培训师资。理论培训应当由高级职称(含副高职称)或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中级职称专业人员授课。临床实习应当由主治医师及以上或高年资住院医师带教。社区实践应当由具有较丰富的社区精神卫生工作经验的精防医师承担。各地要加强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精神卫生中心开展师资培训。
三、培训考核
(一)工作考核。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培训工作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内容包括课程设置规范程度、师资教学水平与能力、培训质量与效果、经费使用与管理。要求培训任务完成率达到95%以上,培训学员合格率不低于90%。
(二)学员考核。各省(区、市)根据培训大纲的要求,制定学员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形式及内容并组织实施。对考核合格的学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证书。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国转岗培训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培训大纲,统一制订培训合格证书样式。根据地方需求,统筹协调专家开展师资培训。对各地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支持,适时组织开展全国转岗培训项目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当地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培训机构遴选、培训名额分配与确定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及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科教司和疾控局。
(三)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按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大纲(试行)》(见附件)和省级培训方案要求,统筹协调各阶段培训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师资队伍、落实教学任务、开展师资评价和学员考核等。合理使用培训经费,落实后勤保障措施。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安照《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医师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精神科从业医生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学员执业范围更改为精神卫生专业或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培训对象为中医类别医师的,按照《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1年内,完成90%以上培训合格学员的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执业注册工作。
(五)纳入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计生人员能力建设项目的省份,可在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依据实际需求,适当扩大培训人员数量。
其他省份可参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培训计划,自行组织开展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各地应当制定鼓励学员参加培训的相关政策。转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所在医疗机构发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经费保障。地方财政要加大对转岗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中央财政主要对中西部地区转岗培训经费给予补助。积极鼓社会资金支持转岗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培训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转岗培训的过程监管,针对关键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国家卫生计生委适时对各地培训进展、规范程度、质量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外部监督评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