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范围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52号)的相关规定,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民族医专业、全科医学专业。
二、认识误区
有些人认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只能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工作,这是混淆了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的概念,简单、笼统地认为“执业范围=执业科室”,对此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答复。
三、权威答复


四、法条链接
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医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不仅可以在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执业,还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等科室执业。医疗机构内设科室的名称和分工不影响医师个人的执业活动,医师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安排在相关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这一规定主要是满足基层实践需求,促进中西医结合,方便患者就医。
链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14条第5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中医医师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或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一是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二是有限定的范围,采用的技术方法必须“与其专业相关”,中医师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出发点,实现中医药理论与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有益结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里的中医医师不包括依照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即中医(专长)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