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替代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旨在明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该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保障工作场所布局、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义务,对违法行为可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
此次修订根据2018年机构改革调整监管主体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取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事项,优化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一般危害单位由每年检测改为每三年检测),并将煤矿职业病防治纳入适用范围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