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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有啥区别?一文讲清楚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12-25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3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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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彼此间的区别可不小,这三类诊所均采取备案管理,但其备案依据、备案凭证、基本标准等均有所不同,需要注意区分。

一、备案依据不同

中医诊所:

(一)中医诊所依据《中医药法》第14条第2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121日起施行)进行备案。

中医(综合)诊所:

(一)中医(综合)诊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14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1220日起施行)进行备案。

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中西医结合诊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14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1220日起施行)进行备案。

二、备案凭证不同

 中医诊所备案证(样证)

    

  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凭证样式相同(样证)

     

三、备案标准不同

目前,中医诊所备案标准为《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备案标准为《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中的中医(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

(一)中医药治疗率不同:

1.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要求为100%,这意味着其诊疗活动需完全基于中医药手段,旨在纯粹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为患者提供原汁原味的中医诊疗服务,保障中医传统疗法的有效应用。

2.中医(综合)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在突出中医特色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西医手段辅助。例如,部分疾病在中医调理基础上,可适当借助西医检测诊断,以提供更全面治疗。

3.中西医结合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强调中西医结合。既运用中医理论与方法,又融入西医技术,像在治疗一些慢性疾病时,结合中西医优势,提高治疗效果。

(二)可开设的诊疗科目不同:

1.中医诊所的诊疗科目限于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专注于传统中医领域,如中医内科、针灸推拿等,以及各民族特色医学,为传承和发扬中医及民族医学提供专业诊疗空间。

2.中医(综合)诊所可设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还能设医技科室。比如核增医学检验科,能进行血常规等检测,为中医诊断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实现中西医优势互补。

3.中西医结合诊所可设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及医技科室。若配备西医医师,需核增相应诊疗科目。例如有外科西医医师,可核增外科诊疗科目,丰富诊疗服务。

(三)人员资质要求不同:

中医诊所: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至少具有1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执业医师:(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

3.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中医(综合)诊所:

1.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个人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医(综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可聘用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执业。

4.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5.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中西医结合诊所:

1.诊所从业人员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个人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须取得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中西医结合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3.可聘用以下三类医师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的西医医师。

4.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5.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6.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要求有区别:

1.中医诊所的房屋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无明确面积要求。

2.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且应满足诊疗科目医疗需求。

(五)设备要求有区别:

中医诊所的基本设备要求:

1.诊桌、诊椅、脉枕、体温计、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2.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3.开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的技术,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中医(综合)诊所和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基本设备要求:

1.诊桌、诊椅、诊察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等。

2.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3.其中,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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