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如何分类?
依据《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可能产生的放射性危害程度与诊疗风险分为危害严重和危害一般两类。
危害严重类:包括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 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的核医学设施以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
危害一般类:除危害严重类之外的其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为危害一般类,如医用X射线CT机、普通X射线机、DSA、DR、牙科X射线机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如何办理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等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应由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