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监测方法
6.1 皮肤及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监测的面积可取 100 cm2;对于面积较大或分布不均匀的污染表面,可取多个 100 cm2面积上污染水平的平均值作为监测结果。手部按30 cm2面积平均。
6.2 人体表面放射性污染测量的顺序应是先上后下,先前后背,详细测量步骤见本标准附录A。在全面巡测的基础上,再重点测量暴露部位(如手、面、颈和头发等部位),特别要注意发生严重污染的部位。必要时,测量结果用图示方式表示污染分布及污染水平。
6.3 每次测量前后应对所使用表面污染仪的自身本底进行测量。


7 监测结果评价
7.1 评价标准
7.1.1 皮肤剂量限值工作人员因职业照射所致皮肤年当量剂量应不超过500 mSv。
7.1.2 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工作人员皮肤及个人防护用品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的控制,应遵循本标准附录B所规定的控制水平要求。
7.2 评价原则
7.2.1 体表污染检测结果是仪器自身本底 3 倍及以上者,应视为受到放射性表面污染。当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未超过控制水平时,不需要估算皮肤当量剂量,但需去除或减少污染,并开展污染原因调查。
7.2.2 当初始污染或持续污染水平高于控制水平时,首要任务是尽快控制污染源、去除或减少污染,其次是调查原因,必要时估算皮肤当量剂量。在估算皮肤当量剂量时,应基于1 cm2面积上污染测量的平均值。此外,应将皮肤当量剂量的估算与外照射监测、场所监测和其他导致皮肤污染的相关因素以及皮肤损伤症状综合考虑。
7.2.3 皮肤放射性污染与场所污染密切相关。在很少发生污染的区域,一旦发现污染,需及时调查和控制污染源。在污染较为普遍的区域,污染变化的趋势可反映工作场所污染的控制程度,可在达到控制水平之前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当发现明显的皮肤污染时,除了按照 GBZ/T 216 采取皮肤污染的去污措施外,还需监测场所的表面污染水平,并采取场所污染的去污措施。


7.2.5 在皮肤受到γ、β核素严重污染的情况下,除评估 Hp(0.07)以外,还需以个人剂量当量Hp(10)评估皮肤受放射性污染处下 10 mm 深处器官或组织的当量剂量,具体按 GBZ 128 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