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监测要求
4.1 一般原则
4.1.1 从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的单位,需根据审管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对操作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开展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
4.1.2 从事密封放射源操作的单位,不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当密封放射源发生或怀疑发生泄漏,需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
4.1.3 若皮肤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同时还伴有皮肤损伤,需注意污染监测不应延误医学处理。
4.1.4 对于污染缓慢扩散的场所,可以配备专门的表面污染仪,定期监测工作人员的手套、工作鞋、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该水平能给出人员和场所污染水平的一般指示。
4.1.5 对于有可能发生污染大量扩散或急剧扩散的场所,可在工作场所出口处设置专门的人员污染监测仪,以便及时、方便地监测工作人员身体表面任何部位的放射性污染水平。
4.1.6 开展皮肤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护目镜、隔离衣、防护服等,并佩戴个人剂量计等。
4.1.7 制订完备的个人监测计划和质量保证计划,将质量保证始终贯穿于从监测计划制订到结果评价的全过程。
4.2 监测内容
4.2.1 皮肤监测人体手、足、面、颈、躯干及头发等暴露部位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
4.2.2 个人防护用品监测工作人员职业暴露时穿戴的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
4.3 监测类型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类型分为常规监测、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
4.4 监测频次
4.4.1 应在每次工作结束后进行。
4.4.2 任务相关监测和特殊监测应根据辐射实践的需要进行。
4.5 监测计划监测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a) 规定监测范围和频次;b) 确定监测对象、监测量;c) 选择监测方法和仪器;d) 制订监测实施程序;e) 计算和评价监测结果。
5 监测仪器选择和校准
5.1 监测仪器的特性和性能应符合 GB/T 5202 的要求。
5.2 应根据待测辐射的类型(α辐射体、β辐射体或β-γ辐射体),选用具有足够灵敏度的表面污染仪,表面污染仪的灵敏度应综合考虑探测面积、探测效率和本底等诸多因素。注意表面污染仪的最大量程,必要时应选用监测上限值更高的表面污染仪。
5.3 表面污染仪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