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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66-2024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标准(一)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7-01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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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便携式表面污染仪开展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的个人监测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5202 辐射防护仪器 α、β和α/β(β能量大于60 keV)污染测量仪与监测仪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皮肤放射性污染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at skin存在于皮肤表面的放射性物质超过其天然存在量或豁免限值的状况。

3.2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unsealed radioactive substance任何未被包壳或覆盖层密封的、活度超过本底辐射水平的放射性物质。

3.3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按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的个人监测。注:监测的时间与当时在进行的特定操作步骤无关。

3.4任务相关监测 task-related monitoring为了给特定的操作提供相关资料或给某项操作的开展提供依据而进行的非常规监测。

3.5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oring为了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或当出现异常或怀疑出现异常时进行的监测,包括验证监测、伤口监测和医学应急监测。

3.6固定污染 fixed contamination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操作时,不会受到人和仪器的机械运动强度影响的表面放射性污染。

3.7松散污染 loose contamination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操作时,用擦拭、清洗等方法可去除的或可转移的表面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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