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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4-2022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三)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6-25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4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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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医学证明格式

6.1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按照 GBZ 98 要求,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后进行健康检查。

6.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及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后健康检查项目见附录 B。

6.3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一年一次。在持有许可执照期间,如果个人出现生理或心理上的健康问题,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及时进行部分或全部检查,以便做出健康评估。

6.4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医学证明的有效期限为 1 年,其格式见附录 C。

7 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

7.1 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发放执照。

7.2 不符合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不发放执照。

7.3 符合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岗位健康要求,建议发放有条件限制的执照。具体限制内容由操纵人员所在核动力厂指定的负责人和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共同拟定。

8 职业健康监护记录和保存

8.1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记录应包括职业史、家族史、个人史、既往史、应急照射/事故照射史(如有)的调查记录;首次医学检查记录;定期医学检查记录;实验室检查结果;心理测试和评价结果;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意见;其他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有关资料等。

8.2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记录终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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