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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4-2022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二)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6-20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5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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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操纵人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能够胜任操纵人员岗位工作。

4.2 核动力厂在选拔、培训操纵人员之前应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且在其持照工作期间,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操纵人员离岗时的健康监护按照 GBZ 98 要求进行。

4.3 核动力厂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操纵人员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由其主检医师依据各学科检查医师的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意见,并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核盖章。核动力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其持照期间的健康管理。主检医师应经过培训,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在日常状态及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工作有总体的了解。

4.4 操纵人员应将其身心健康方面的变化及工作适任等情况告知给主检医师。

4.5 对于持照多年、经验丰富、安全业绩良好的操纵人员,如果其健康状况不能完全满足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但本人提出申请,核动力厂确认工作需要时,主检医师应对申请人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可给出“有条件限制的执照”的医学建议,由核动力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安排医师负责随访,以确保其健康状况能正常履行其工作职责。

5 健康基本要求和身心健康分项要求

5.1 健康基本要求

5.1.1 健康基本要求应符合 GBZ 98 的规定。

5.1.2 在日常状态和紧急情况下,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体质与体能应能够保证安全地履行其职责;无妨碍设施安全运行的重大身体及心理缺陷,尤其是在应急状态下具有良好的心、肺功能,保证具有持续性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5.1.3 不存在因佩戴矫正装置而限制个人活动或妨碍穿戴防护用品和设备等影响安全操作的情况。

5.1.4 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思维、语言、运动功能突然丧失的健康问题。

5.1.5 感知能力未见异常,并能进行快速而有效的沟通。

5.1.6 情绪稳定或具有自我控制情绪的能力,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能正常地履行工作职责。

5.2 身体健康要求

5.2.1 视觉

5.2.1.1 任一眼裸眼视力≥4.7,且矫正视力≥5.0;周围视野≥120°;立体视觉未见异常;色觉未见异常。

5.2.1.2 伴有明显视力障碍的白内障、视网膜病变、高度近视、青光眼及其他严重眼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1.3 色弱人员在从事操纵人员岗位作业时,需限制单独辨色操作。

5.2.2 听觉

5.2.2.1 任一耳 500 Hz、1000 Hz、2000 Hz 和 4000 Hz 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 dB。

5.2.2.2 任一耳对 5.2.2.1 规定频率的纯音气导平均听阈>30 dB,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3 嗅觉

5.2.3.1 嗅觉未见异常。

5.2.3.2 不具备正确辨清各种嗅剂气味的能力,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4 皮肤粘膜

5.2.4.1 无影响操纵人员使用个人防护设备的皮肤疾病。

5.2.4.2 有严重、广泛的皮肤疾病,如银屑病、皮肤溃疡,或其他全身性疾病导致的皮肤损伤而影响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4.3 不能耐受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的人员,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2.5 血液系统

5.2.5.1 无血液系统疾病,造血功能未见异常,符合 GBZ 98 要求。

5.2.5.2 患有明确的血液系统疾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5.3 血细胞分析结果未在参考区间(白细胞计数和血小板计数低于 GBZ 98 要求的下限值除外),且无明确血液系统疾病,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2.6 呼吸系统

5.2.6.1 肺功能检查主要指标,用力肺活量(FVC)或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未见异常,能够胜任较强体力活动,佩戴呼吸防护设备无明显不适。

5.2.6.2 患有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间质性疾病等肺部疾病导致肺功能下降者,或有自发性气胸、气管切口术和喉头切除术等病史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7 心血管系统

5.2.7.1 无明显心血管疾病病史,静息状态下心率 50 次/分~100 次/分;血压未见异常或经过治疗血压控制在收缩压≤140 mmHg 且舒张压≤90 mmHg 的正常范围内。

5.2.7.2 有影响体力持续发挥的心血管疾病,如未控制的高血压病(收缩压>140 mmHg 或舒张压>90mmHg)、严重的冠心病、心脏瓣膜疾病、心肌病等导致心功能明显下降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8 内分泌系统

5.2.8.1 内分泌系统功能未见异常。

5.2.8.2 严重的甲状腺疾病,伴有甲状腺功能检测指标 2 项以上异常;未控制的糖尿病、长期应用胰岛素治疗、曾出现低血糖昏迷、酮症酸中毒等急性并发症及糖化血红蛋白(Hb Alc)>7.0%,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8.3 通过控制饮食或口服药物控制较好的糖尿病,且 Hb Alc<6.5%,无糖尿病并发症;或者通过口服药物治疗,Hb Alc<7.0%,无糖尿病并发症的有经验的操纵人员,可获得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5.2.9 其他

5.2.9.1 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肌肉骨骼关节等各系统功能未见异常。

5.2.9.2 患精神疾病、恶性肿瘤及未治愈的传染病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2.9.3 其他健康问题,可由职业健康检查医师按照 GBZ 98 要求做出综合判断。

5.3 心理健康要求

5.3.1 操纵人员应反应敏捷,情绪稳定,抗压能力强;没有嗜赌、酗酒、吸毒、药物滥用等不良嗜好;细心、遇事冷静、适度敏感,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沟通及决策能力强;无严重的疑病、抑郁、焦虑,不掩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无任何可能导致突然能力丧失以及警觉性、判断力、认知能力受损的心理问题。推荐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及其评分标准和获取渠道见附录 A。

5.3.2 当操纵人员出现任何能引起警觉、判断或运动能力损害的心理和精神情况,任何有临床意义的情绪、人格或行为异常,如焦虑、抑郁、认知障碍表现及药物滥用、严重的神经衰弱等现象,可能对核动力厂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时,是不适任操纵人员岗位的指征。

5.3.3 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充分分析和评价上述心理健康问题,如有必要,应请临床心理医师会诊,评估其心理健康状况及预后,并采取适当的心理干预措施,经综合评估后可给予有条件限制的操纵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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