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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164-2022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健康标准(一)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6-11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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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的健康要求和健康监护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运行和关键岗位人员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核动力厂 nuclear power plant利用核动力反应堆生产电力或热能的动力厂。注: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3.2核设施营运单位 nuclear facilities operating uni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注:本标准中的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及装置;核动力厂以外的核设施还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及核燃料后处理生产设施。

3.3操纵人员 operator在核设施主控室中担任操作或者指导他人操作核设施控制系统工作的运行值班人员。注:包括操纵员和高级操纵员。

3.4心理健康 mental 在身体、智力以及情感上,在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注:其标志包括:身体、智力、情绪十分协调;适应环境,人际关系中彼此谦让;有幸福感;在职业工作中,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过着有效率的生活。

3.5有条件限制的执照 conditional license由国家核安全局为操纵人员执照申请人签发执照时所作的专项规定,可以使不完全符合身心健康状况要求的执照申请人获得操纵人员执照,但同时规定了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管理的限制条件。

3.6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为保证操纵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

3.7职业健康检查 occupational medical examination为评价人体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意外事故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3.8主检医师 chief physician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且经注册而执业的临床医务人员,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咨询和签署岗位健康适任性评价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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