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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117-202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四)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6-05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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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移动式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

        7.1 作业前准备

        7.1.1 在实施移动式探伤工作之前,使用单位应对工作环境进行全面评估,以保证实现安全操作。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地点的选择、接触的工人与附近的公众、天气条件、探伤时间、是否高空作业、作业空间等。应考虑移动式探伤对工作场所内其他的辐射探测系统带来的影响(如烟雾报警器等)。

        7.1.2 使用单位应确保开展移动式探伤工作的每台探伤机至少应配备两名专职工作人员。

        7.1.3 移动式探伤工作如在委托单位的工作场地实施准备和规划,使用单位应与委托单位协商适当的探伤地点和探伤时间、现场的通告、警告标识和报警信号等,避免造成混淆。委托单位应给予探伤作业人员充足的时间以确保探伤工作的安全开展和所需安全措施的实施。

        7.2 分区设置

        7.2.1 探伤作业时,应对工作场所实行分区管理,将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并在相应的边界设置警示标识。现场射线探伤工作应在指定为控制区的区域内进行。

        7.2.2 一般应将作业场所中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 15μSv/h 的区域划为控制区。

        7.2.3 控制区边界上合适的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并悬挂清晰可见的“禁止进入射线工作区”警告牌,探伤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边界外操作,否则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7.2.4 控制区的边界尽可能设定实体屏障,包括利用现有结构(如墙体)、临时屏障或临时拉起警戒线(绳)等。

        7.2.5 移动式探伤作业工作过程中,控制区内不应同时进行其他工作。为了使控制区的范围尽量小,应使用合适的准直器并充分考虑探伤机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现场屏蔽等条件。视情况采用局部屏蔽措施。

        7.2.6 每一个探伤作业班组应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并定期对其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配备能在现场环境条件下可听见、看见或产生震动信号的个人剂量报警仪。

        7.2.7 探伤作业期间还应对控制区边界上代表点的剂量率进行检测,尤其是探伤的位置在此方向或射线束的方向发生改变时,适时调整控制区的边界。

        7.2.8 应将控制区边界外、作业时周围剂量当量率大于 2.5μSv/h 的范围划为监督区,并在其边界上悬挂清晰可见的“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7.2.9 移动式探伤工作在多楼层的工厂或工地实施时,应防止移动式探伤工作区上层或下层的人员通过楼梯进入控制区。

        7.2.10 探伤机控制台(X 射线发生器控制面板或γ射线绕出盘)应设置在合适位置或设有延时开机装置,以便尽可能降低操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7.3 安全警示

        7.3.1 委托单位(业主单位)应配合做好探伤作业的辐射防护工作,通过合适的途径提前发布探伤作业信息,应通知到所有相关人员,防止误照射发生。

        7.3.2 应有提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夜晚作业时控制区边界应设置警示灯。

        7.3.3 X 和γ射线探伤的警示信号指示装置应与探伤机联锁。

        7.3.4 在控制区的所有边界都应能清楚地听见或看见“预备”信号和“照射”信号。7.3.5 应在监督区边界和建筑物进出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警示语等提示信息。

        7.4 边界巡查与检测

        7.4.1 开始移动式探伤之前,探伤工作人员应确保在控制区内没有任何其他人员,并防止有人进入控制区。

        7.4.2 控制区的范围应清晰可见,工作期间应有良好的照明,确保没有人员进入控制区。如果控制区太大或某些地方不能看到,应安排足够的人员进行巡查。

        7.4.3 在试运行(或第一次曝光)期间,应测量控制区边界的剂量率以证实边界设置正确。必要时应调整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

        7.4.4 开始移动式探伤工作之前,应对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进行检查,确认能正常工作。在移动式探伤工作期间,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应一直处于开机状态,防止射线曝光异常或不能正常终止。

        7.4.5 移动式探伤期间,工作人员除进行常规个人监测外,还应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不能替代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两者均应使用。

        7.5 移动式探伤操作要求

        7.5.1 X 射线移动式探伤

        7.5.1.1 周向式探伤机用于移动式探伤时,应将 X 射线管头组装体置于被探伤物件内部进行透照检查。做定向照射时应使用准直器(仅开定向照射口)。

        7.5.1.2 应考虑控制器与 X 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选择最佳的设备布置,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7.5.2 γ射线移动式探伤

        7.5.2.1 应根据要进行射线探伤的物体的类型和尺寸,确定所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对于有多个γ射线源的使用单位,应使用与获得所需射线照片相一致的最低活度源。

        7.5.2.2 探伤作业开始前应备齐下列防护相关物品,并使其处于正常状态:a) 便携式 X-γ剂量率仪和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b) 导向管,控制缆和遥控;c) 准直器和局部屏蔽;d) 现场屏蔽物;e) 警告提示和信号;f) 应急箱,包括放射源的远距离处理工具;g) 其他辅助设备,例如:夹钳和定位辅助设施。

        7.5.2.3 探伤工作完成后,操作人员应使用便携式 X-γ 剂量率仪进行监测,以确保所有 γ 放射源均已完全退回源容器中,并且没有任何放射源留在曝光位置或脱落。操作人员在离开现场之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确保设备没有损坏。应通过锁定曝光设备并将防护屏蔽放在适当位置来准备好运输设备。曝光装置和辅助设备应物理固定在车辆中,以免在运输过程中脱落(或掉落)、损坏。

        7.5.2.4 对管道爬行探伤的特殊要求如下:a) 管道爬行器工作期间应给出在嘈杂环境中能被听到和看到的警告信号。b) 爬行器在管道内照射时,应按照 7.2 的要求,围绕管道设置控制区和监督区。c) 应对控制源进行严格定位,防止其启动无计划的照射。d) 在管道爬行器不能自动来回、需要人工找回之前,应确保爬行器处在关闭状态。e) 爬行器的放射源处在关闭状态时,在能接近的管道周围产生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应超过100μSv/h。

        7.5.2.5 对水下γ射线探伤的特殊要求如下:a) 应对潜水员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b) 探伤机入水之前,应确保控制机构、导向管和照射容器紧密连接,检查连接点确认连接牢固,放射源组装体处于安全位置。c) 应在照射容器上设置浮漂和应急定位装置(如闪光灯)。d) 所有测量仪器和个人剂量报警仪应设计为能在水下应用。

8 放射防护检测

        8.1 检测的一般要求

        8.1.1 检测计划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防护检测计划。在检测计划中应对检测位置、检测频率以及检测结果的保存等作出规定,并给出每一个测量位置的参考控制水平和超过该参考控制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措施。

        8.1.2 检测仪器应选用合适的放射防护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取得相应证书。使用前,应对辐射检测仪器进行检查,包括是否有物理损坏、调零、电池、仪器对射线的响应等。

        8.2 探伤机检测

        8.2.1 防护性能检测

        8.2.1.1 检测方法:X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检测方法按GB/T 26837的要求进行;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检测方法按GB/T14058的要求进行。

        8.2.1.2 检测周期使用单位应每年对探伤机的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探伤机移动后,应进行安全装置的性能检测。

        8.2.1.3 结果评价X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检测结果评价按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γ射线探伤机防护性能检测结果评价按本标准第5.2.1.1条的要求。

        8.2.2 密封放射源泄漏检验

        8.2.2.1 检验方法用滤纸或软质材料沾取5%EDTA-Na2溶液或其他去污剂擦拭密封导向管内壁,测量擦拭物的放射性,如有明显增高(例如20 Bq),应将放射源送回生产厂家进一步检验。

        8.2.2.2 检验周期每年对探伤机放射源传输管道进行放射性污染检验,检查放射源的密封性能。

        8.3 探伤室放射防护检测

        8.3.1 检测条件检测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a) X 射线探伤机应在额定工作条件下、探伤机置于与测试点可能的最近位置,如使用周向式探伤机应使装置处于周向照射状态;主屏蔽的检测应在没有探伤工件时进行,副屏蔽的检测应在有探伤工件时进行。b) γ射线探伤验收检测时,应在额定装源活度、没有探伤工件、探伤机置于与测试点可能的最近位置进行;常规检测时,按照实际工作状态进行检测。

        8.3.2 辐射水平巡测探伤室的放射防护检测,特别是验收检测时应首先进行周围辐射水平的巡测,用便携式X-γ剂量率仪巡测探伤室墙壁外30 cm处的辐射水平,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高辐射水平区。巡测时应注意:a) 巡测范围应根据探伤室设计特点、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并关注天空反散射对周围的剂量影响;b) 无固定照射方向的探伤室在有用线束照射四面屏蔽墙时,应巡测墙上不同位置及门、门四周的辐射水平;探伤室四面屏蔽墙外及楼上如有人员活动的可能,应巡测墙上不同位置及门外 30cm门四周的辐射水平。c) 设有窗户的探伤室,应特别注意巡测窗外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

        8.3.3 辐射水平定点检测一般情况下应检测以下各点:a) 通过巡测发现的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b) 探伤室门外 30 cm 离地面高度为 1 m 处,门的左、中、右侧 3 个点和门缝四周各 1 个点;c) 探伤室墙外或邻室墙外 30 cm 离地面高度为 1m 处,每个墙面至少测 3 个点;d) 人员可能到达的探伤室屋顶或探伤室上层(方)外 30 cm 处,至少包括主射束到达范围的 5个检测点;e) 人员经常活动的位置;f) 每次探伤结束后,检测探伤室的入口,以确保探伤机已经停止工作。

        8.3.4 检测周期探伤室建成后应进行验收检测;投入使用后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检测。当γ射线探伤放射源的活度增加时,或者X射线探伤机额定电压增大时,应重新测量上述辐射水平,并根据测量结果对防护措施或设施做出合适的改进。

        8.3.5 结果评价探伤室周围辐射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要求。

        8.4 移动式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8.4.1 检测要求

        8.4.1.1 进行移动式探伤时,应通过巡测确定控制区和监督区。

        8.4.1.2 当 X 射线探伤机或γ放射源、场所、被检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8.4.1.3 在工作状态下应检测操作位置,确保操作位置的辐射水平是可接受的。

        8.4.1.4 探伤机停止工作时,应检测操作者所在位置的辐射水平,以确认探伤机确已停止工作。

        8.4.2 检测方法在探伤机处于照射状态,用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从探伤位置四周由远及近测量周围剂量当量率,参照本标准第7.2.2条确定的剂量率值确定控制区边界,以2.5 μSv/h为监督区边界。γ射线探伤机收回放射源至屏蔽位置或X射线探伤机停止照射后,确定控制区边界和监督区边界。

        8.4.3 检测周期每次移动式探伤作业时,运营单位均要开展此项监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此项监测:a) 新开展现场射线探伤的单位;b) 每年抽检一次;c) 在居民区进行的移动式探伤;d) 发现个人季度剂量(3 个月)可能超过 1.25 mSv。

        8.4.4 结果评价控制区边界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2条确定的剂量率值,监督区边界不应超过2.5μSv/h。

        8.5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监测

        8.5.1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包括维修人员),应按照 GBZ 128 的相关要求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8.5.2 对作业人员进行涉源应急处理时还应进行应急监测,并按规定格式记入个人剂量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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