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放射防护检测要求
8.1 检测计划
8.1.1 使用单位应制订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检测计划,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进行检测,定期检测的周期为 1 年。
8.1.2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安全装置检查和放射防护性能检测:a) 变更射线装置原配套的受照射部件或变更其装配结构、装配位置;b) 校准、调整射线装置的有用线束;c) 射线装置的屏蔽防护设备变更或损坏。
8.2 检测方法
8.2.1 检测应在常用最大照射范围、常用最大管电压管电流组合的条件下进行。
8.2.2 应选择符合射线装置辐射场特性的防护性能检测仪器。仪器应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仪器还应满足工作场所的其他特殊需要,如防爆要求或射频屏蔽要求。
8.2.3 开展射线装置周围辐射水平巡测,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高辐射水平区。巡测时应注意:a) 巡测范围应根据射线装置及其屏蔽设计特点、照射方向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b) 无固定照射方向的射线装置应巡测有用线束照射不同方向时的不同位置的辐射水平;c) 屏蔽罩设有屏蔽窗的,应特别注意巡测窗外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
8.2.4 在巡测结果的基础上,应至少对以下各点进行定点检测:a) 发现的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b) 有屏蔽窗的窗边缝;c) 闭束型射线装置正常使用时机壳外表面任何可到达处;d) 敞束型射线装置防护罩外表面 5cm 处与控制区边界处;e) 设置有屏蔽室的射线装置,其屏蔽室外;f) 操作位置和人员经常活动的区域;g) 手持式射线装置操作人员手部操作位。
8.3 个人监测
8.3.1 使用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 GBZ 128 的规定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
8.3.2 敞束型射线装置使用、校准、调整、安装、维修时,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剂量计。
8.3.3 手持式射线装置的操作人员,宜在手指或腕部佩戴剂量计。
9 放射防护培训要求
9.1 操作、维护射线装置以及需要进入屏蔽室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
9.2 使用单位应组织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对培训内容进行考核,并对每次培训地点、内容、参加培训的人员、考核结果等信息进行记录并存档。
9.3 培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放射卫生标准;b) 放射防护基本知识,包括放射防护三原则、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措施及接触放射性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症状、个人剂量限值与管理目标值等;c) 放射防护的现况,包括主要放射性危害因素和程度、目前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工作场所警示标志的意义、个人剂量计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等;d) 操作规程既包括正常工况下的操作规程,也包括特殊情况下所需采取的额外防护措施和意外照射发生时的处置方式和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