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首页 >疾病控制 >放射卫生
GBZ 115-2023低能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标准(三)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4-04-25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258次
字体:

6 安全操作要求

        6.1 装置不使用时,射线束出口应关闭。

        6.2 操作射线装置时,应分析辐射场的特点,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特别注意防止手、头部等局部受照。

        6.3 应在不出束的情况下更换样品。

        6.4 拆卸、安装 X 射线管套和其他受照射部件时,应关闭遮光器并切断 X 射线管的高压。

        6.5 不应擅自变更射线装置原配套的受照射部件及其装配结构和装配位置。

        6.6 校准、调试射线装置有用线束,应使用低档电压、电流操作,人员应避开强射线束,并采取局部屏蔽防护措施。不应在 X 射线管裸露的条件下调试射线装置。

        6.7 手持式射线装置在操作时,不应将有用线束对准自己或任何人,不应手持样品,不应靠近有用射线束。

7 辐射安全检查要求

        7.1 检查周期使用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自主定期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不多于 6 个月。

        7.2 安全装置检查内容

        7.2.1 检查内容应包括所有安全装置,包括联锁、遮光器、警示灯、急停开关等。

        7.2.2 检查发现故障时应停用射线装置。直到安全装置完全修复后,经由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

        7.2.3 使用单位应保存每次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检查日期、检查安全装置列表、检查用仪器信息及校准日期、检查结果、执行检查人员姓名。

友情链接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