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则
4.1 生产和使用单位在射线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应对工作人员以及公众的防护与安全负责。
4.2 涉及低能射线装置的实践应符合 GB 18871 所规定的要求,做到实践正当性,放射防护最优化并严格执行个人剂量限值规定。
4.3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设置或指定放射防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
4.4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放射防护培训,并建立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导致主要辐射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生产和使用单位应重新对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放射防护培训。
4.5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按照 GBZ 98 要求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按照 GBZ 128 要求开展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5 防护设施要求
5.1 射线装置辐射屏蔽要求
5.1.1 具有 X 射线管和遮光器的低能射线装置,X 射线管套构造应确保在所有遮光器关闭时,在任意额定工作状态,距离 X 射线管套外表面 5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不大于 25μSv/h。
5.1.2 射线发生装置或者高压电源的保护柜外表面 5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5.1.3 闭束型射线装置正常使用时,任意可到达的机壳外表面 5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5.2 工作场所辐射水平
5.2.1 敞束型射线装置只能在特定的放射工作场所使用,并按控制区、监督区分区管理,控制区边界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5.2.2 手持式敞束型射线装置正常工作时,除有用线束范围外任意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5μSv/h。
5.2.3 设置有屏蔽室的射线装置,屏蔽室外的 30cm 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 2.5μSv/h。
5.3 控制面板
5.3.1 射线装置的开启应通过控制面板操作。
5.3.2 控制出束的指示器、控制装置应使用易于识别和辨认的标签、符号、软件等方式表示。
5.3.3 敞束型射线装置的控制面板还应包括:a) 高压电源开关、指示灯、高压调节器及读出器;b) 电流调节器和读出器;c) 遮光器的控制开关和指示灯。
5.4 工作状态指示灯下列位置应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相应开关联动:a) 防护罩处醒目位置应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总电源开关联动;b) 高压电源旁应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并与高压电源开关联动。
5.5 急停开关若射线装置可以连续曝光时间大于1.5秒,应在以下位置设置急停开关。a) 射线装置外壳;b) 控制面板;c) 设有屏蔽室的敞束型射线装置屏蔽室内。
5.6 联锁装置
5.6.1 除非测试联锁装置,否则不应使用联锁装置关停射线装置。
5.6.2 触发任何联锁后,应通过控制面板将射线装置复位,才能重新出束。
5.6.3 所有联锁都应采用故障安全设计。
5.6.4 闭束型射线装置的外壳等闭合应与高压或遮光器联锁,确保使用时射线装置闭合。
5.6.5 敞束型射线装置还应设置以下联锁:a) 专用锁与总电源开关联锁,只有使用专用钥匙开锁后才能接通电源。b) 设有防护罩的,防护罩应与高压或遮光器联锁。c) 设置有屏蔽室的,出束应与屏蔽室防护门联锁。
5.7 警示标志
5.7.1 射线装置外壳醒目位置应设有牢固的电离辐射标志,电离辐射标志应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5.7.2 实施分区管理的射线装置,在控制区入口和监督区内醒目位置应设置牢固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应符合 GB 18871 的要求。
5.7.3 敞束型射线装置被检查物体入口,除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外,应设有“注意!通电时设备产生电离辐射!只准授权人员操作!”或类似的警示说明。
5.7.4 设置有屏蔽室的敞束型射线装置,屏蔽室防护门上方应设置警告灯并与射线出束开关联动。
5.8 其他防护设施
5.8.1 闭束型射线装置 X 射线管套和受照射部件应安装在射线装置封闭的机壳内。正常操作时,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进入机壳内部。
5.8.2 敞束型射线装置出现下列过载情况之一时,应能自动切断高压:a) 高压超过额定值;b) 电流超过额定值;c) 超过设定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