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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11-14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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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保证放射卫生技术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和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成员由放射防护、放射卫生检测、放射诊疗与核事故医学应急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科学态度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放射卫生相关专业10年以上;

(三)熟悉放射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技术标准;

(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胜任工作。

省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专家的条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条件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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