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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七)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10-17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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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跨地域开展相应工作,但应当向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跨地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服务的,监测结果报服务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附件8)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二十九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甲级、乙级)中包含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和(或)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必再单独申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资质和(或)个人剂量监测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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