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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10-04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疾控中心     浏览:17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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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

(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三)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简介;

(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

(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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