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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十条核心信息
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9-04-28 00:00:00.0信息来源: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     浏览:1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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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六、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七、劳动者应当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八、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九、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十、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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